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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营房面积新标准增加作战指挥室等功能用房

2009-12-13 08:22| 发布者: robot| 查看: 130| 评论: 0

资料图:驻藏边防连建成新营房

  邓暐 本报记者 范炬炜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发后,引起部队广大官兵高度关注。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对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谷俊山进行了专访。

  记者:对老标准进行修订,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谷俊山:1979年颁发的老标准,是我军第一部系统规范各类营房建筑面积的综合标准,对我军营房工程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部队编成和战斗力生成模式发生很大变化,武器装备加速更新换代,官兵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营房保障内容和范围随之拓展,保障功能和要求随之提升。老标准的内容和指标,与部队实际需要已有较大差距,一些保障战备必需的营房项目,如信息化作战指挥用房、综合模拟训练用房等,找不到建设依据。多年来,军委总部颁发的文件中,对营房保障提出了一些新的需求,也有必要进入标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老标准颁布施行的这3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长足进步的时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978年为6.7平方米,2008年为28平方米,增长了4倍。这一时期,军队后勤其他保障标准也大幅提高,但保障官兵战备、训练、生活的营房面积标准始终未变。由于老标准内容缺项、指标偏低,近年来无标准、超标准建房现象时有发生,工程建设管理秩序受到影响。因此,与时俱进修订老标准势在必行。

  记者: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作出了哪些大的调整?

  谷俊山: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是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落实依法治军方略,着眼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目标,推进军队基建营房科学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打造现代营房,实现基建营房保障有力的重要举措。就所作调整来讲,大致可概括为3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了营房类别,按照使用功能将营房类别划分为9类,使标准内容集中、结构清晰、归类明确、简捷适用。其次是适度调整了面积指标,增加了营连官兵住用房建筑面积;增补了军官训练中心、作战指挥用房等军事功能用房;参考引用国家标准,适度提高了文体、医疗卫生、会场、食堂等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严格调整限定了军队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再次是针对专业用房类型多、变化快的实际,规范了特殊专业用房面积标准的计算口径,规定了报批程序。

  记者:不少基层军官对公寓住房保障问题十分关心,您能否讲得具体些?

  谷俊山:公寓住房主要是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及家属居住的军产住房。考虑到部队官兵住房改善的渐进特征和营房建筑的稳定特点,《标准》对军人公寓面积标准设定了幅度值,低限值是现行面积标准,高限值按照不同职级予以改善。其中营、团职干部提升一个职级标准,师职以上干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这样处理,主要考虑是可以和原标准相衔接,可以减少户型、充分利用现有公寓住房,可以防止新《标准》出台后出现普遍“不达标”现象,避免大拆大建。

  记者:那么,调整后的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是多少?

  谷俊山:调整后,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军职150-190平方米/户,大军区职210-260平方米/户。另外,我们特别关注士官公寓住房的保障。依据四总部《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新《标准》确定,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人数比例由原来的6人周转一套改为5人周转一套,面积标准为35-43平方米。

  记者:您觉得,新《标准》的适应性如何?

  谷俊山:面积标准修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响面大,我们慎之又慎。我们组织机关、部队、院校和科研单位组成了力量雄厚的标准研编组,修订过程历时6年。标准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先后进行了40余次修改。从我们在全军选择的40个不同类型的单位验证测算结果,和旅团部队营区综合配套整治、汶川地震灾后部队恢复重建运用标准情况看,新《标准》符合部队实际,是可行的。

  记者:新《标准》颁布后,有哪些后续工作需要做?

  谷俊山:主要是3个方面:一要广泛学习宣传。我们将编写《标准》单行本和宣传教材,并以开展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等形式组织宣传和培训。各级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和学习,确保学通、学懂、会算。二要准确理解把握。新《标准》颁布,标志着我军营房保障水平将得到提高,但仍要认真贯彻勤俭建军方针,注重新旧标准衔接,用足用好现有营房,避免大拆大建现象。住用条件改善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今后,新建营房执行新的标准,按老标准建成的现有营房,仍然需要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不允许翻建、扩建。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要牢固树立按法规、按制度、按标准办事的意识,自觉遵守标准规定,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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