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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行贿受贿应同罪同罚引热议

2010-3-15 23:17| 发布者: robot| 查看: 108| 评论: 0

  有人认为此举震慑行贿者 有人担心行贿受贿者因此“抱团”

  正方

  行贿受贿

  应同罪同罚

  “以往对行贿者打击不像受贿者那么重,是为了鼓励他们揭发。”谈到这一问题时,中央党校教授、国内反腐问题专家林喆认为,“但是事实表明,这些行贿者本身就是官员,本身就是商人。所以我们在惩治受贿者时,也要对行贿者进行打击。我们现在要让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也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想行贿、不能行贿。”

  来自安徽的人大代表汪春兰也递交了一份议案(由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起草),童海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许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有的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称受贿为“消极腐败”。

  因此,该议案建议,要对行贿人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可以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

  反方

  狠打行贿

  恐包庇受贿

  在一次会议上,一位著名企业家曾向周围的企业家们问:“你们谁敢保证自己从未行贿过?”会场鸦雀无声。

  最高检工作报告再次将行贿问题摆在台面上,对行贿人到底该如何判罚成为昨天两会争议的焦点之一。

  “我国在早期的时候,行贿并不是犯罪行为。”政协委员、广东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昨天表示,当初就“是否将行贿定为犯罪行为”时,其实也有类似的争议。

  朱征夫认为,加大惩治行贿的力度将造成两种结果,一是通过威慑作用让行贿者收敛,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二是会让行贿者、受贿者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行贿者拼命遮掩不敢曝光,最终的判决会因此而让受贿者减少刑罚。

  还有委员表示,行贿、受贿利益链条中,应该受到严格处罚的是受贿罪而非行贿罪,加重对行贿罪的处罚可能是在间接为受贿者提供“遮阳伞”。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作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最高检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对此,出席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此举将使行贿者与受贿者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有的则认为会对行贿者起到震慑作用。

  文/记者王飞、徐靖、李栋

  ■建议

  “污点证人”免刑事处罚

  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今年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对“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

  方工认为,应尽快建立对行贿人等“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有犯罪行为,但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指证其他人罪行的人。为了查处腐败案件,应该明确规定可以对罪行轻微的污点证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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